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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禎三年八月十六日,傑出的抗清將領、威震關外的薊遼督師袁崇煥被磔於市,含冤於九泉。當時加給袁崇煥的罪名,除了“陰主和議,通敵脅款”外,還有所謂“專戮大帥”一條。大帥者,就是明朝駐守皮島的東江總兵毛文龍。關於“私通後金”的問題,由於清修《明史》公開了皇太極設間的秘密,終使真相大白;但“擅戮大帥”一事卻仍然是非不分,曲直未辨,傳聞失實之詞,見諸明清之際重要史籍者,比比皆是。為了便於辨析,不妨把其中重要者引述於下:《崇禎實錄》載:“崇煥自出都門至寧遠,專主款,於寧遠捷後,即令番僧往清軍中唁問,意欲議和,會罷歸未就。迨再出,陛見許上五年復遼,既而懼上責效,欲復修款議,惡文龍擾之,乃決計斬文龍。”1《明史紀事本末》載:“天啟間,崇煥撫遼東,遣喇嘛僧鎦南木座往建州主款,會罷歸末就。至是再出,無以塞五年平遼之命,乃復為講款計。建州曰:”果爾,其以文龍頭來‘。崇煥信之,且恐文龍泄其款計“,”身入島誘殺之“,”其罪在擅殺致敵。“2《明季北略》載:”先是降將李永芳獻策於大清主曰:兵入中國,恐文龍截後,須通書崇煥,使殺文龍,佯許還遼。大清主從之。崇煥答書密允,復以告病回籍,乃寢。至是再任,思殺文龍,則遼可得“。”崇禎元年,大清朝五王、六王及劉愛塔,率兵二萬,自鎮江至,欲報義州之役。文龍以八千人與部下十將御之,愛塔以四百騎戰敗,降文龍。大清因是密通書崇煥,訂前約,圖文龍,崇煥信之“。

“崇煥捏十二罪,矯制殺文龍,與秦檜以十二金牌矯詔殺武穆古今一轍。”3《國榷》載:“建虜以扼其背,甚忌之,陰通款崇煥,求殺文龍,而崇煥中其計不覺也,惜哉”。“袁氏便宜從事,天下聞之,詫為奇舉,居亡何而郊原暴骨者如莽。袁氏身膺不道之罰,則殺島帥適所以自殺也。才非周公,使驕且吝,又中建虜之誘,殺其所忌,能毋敗乎!”4《明史。袁崇煥傳》雖然對袁氏“私通後金,勁敵脅款”,一事作了澄清,但對誅毛文龍則仍稱“妄殺”,且說:“然島弁失主帥,心漸攜,益不可用,其後致有叛去者。”5總之,諸書記載,眾口一詞,似乎袁崇煥之誅毛文龍,非罪即過。明末以來這一傳統觀點,至今仍有相當的影響,有些學者就認為:“毛文龍是著名抗清將領”,“袁崇煥一生最大的錯誤是火併據守東江的另一支抗清部隊”,“袁崇煥殺毛文龍極其不得人心”,使“後金徹底解除了後顧之憂”,“皇太極在毛文龍被殺後四個多月,親自領兵長驅進關,安然轉戰北京周圍達半年之久,這是從前不可能發生的事。”6由此看來,袁崇煥之誅毛文龍,到底是功?是罪?是過?值得一辨。本文擬就此作些辨析,不對之處,請批評指正。

一、關於袁崇煥之議款

袁崇煥之殺毛文龍,是為了向後金求款,用以“塞五年平遼之命”嗎?後金曾提出過以殺毛文龍作為講款的條件嗎?袁崇煥果真是害怕毛文龍“泄其款計”,必須除之而後快嗎?事實的回答是否定的。

這些問題的核心,不外乎是一個“款”字。不錯,袁崇煥自出鎮關外,的確提出過一些議款的主張,其後也進行過一些議款的活動,他自己從來不隱諱這一點,並且聲稱;議款是他的復遼戰略的組成部分。如崇禎元年七月,他在被召見平台,作出“五年全遼可復”的承諾的同時,就當面向崇禎帝講過這一戰略:“恢復之計,不外臣昔年以遼人守遼土,以遼土養遼人,守為正著,戰為奇著,和為旁著之說。法在漸不在驟,在實不在虛。”7所以問題不在於袁崇煥有無議款,而在於我們對袁氏之議款是否作出實事求是的分析。在這裡有幾點應該指出:第一,袁崇煥之議款,是光明正大的,他敢於對皇帝講,敢於對樞臣講,敢於拿到廷上和群臣力爭,甚至為此而遭壓制、遭罷官也在所不惜。而毛文龍在當時只不過是鎮守邊島的總兵,其權位當在袁崇煥之下,根本不存在所謂“恐文龍泄其款計”的問題。

第二,袁崇煥之議款,絕不是什麼見不得人的陰謀、勾當。歷次議款情況,均隨時稟之朝上;崇煥亦先後接到“驕則速遣之,馴則徐間之,無厭之求毋輕許,有備之跡須使明知。”8以及“侵地當諭令還,叛人令獻”9等明旨,袁崇煥在款議中均-一加以貫徹。這些情況,在《東華錄》等史籍中都有反映,至少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發現袁崇煥與後金之間另外還有什麼密書、密約,更無所謂以殺文龍作為講款、還遼的條件。如果有的話,在明亡之後當會公諸於世,就象公開皇太極設間的秘密、及其後公開《毛文龍書簡》一樣。同時,乾隆帝對於自己祖宗的歷史,當然不會毫無所知,他也不致於糊塗到把“通敵”之臣樹作忠於職守的標兵,發出了“袁崇煥督師薊遼,尚能忠於所事,而其時主暗政昏,不能罄其忱悃,以致身罹重辟,深可憫惻”10的上諭。由此可見,所謂以殺毛文龍作為講款條件的說法,只不過是以袁崇煥“私通後金”為前提的,是這一罪名的追索和引申,當時主此說者,有出自閹黨的誣陷,也有誤信失實之傳聞,但不管是哪一種情況,此事之屬於虛烏有,是不言自明的。

第三,袁崇煥之儀款是有原則的,即以有利於明朝的戰守大局為出發點,它和那種喪權辱國的屈膝投降有着本質的區別,兩者絕不應混為一談。如天啟六年八月,袁崇煥曾藉努爾哈赤去世之機,遣李喇嘛等前往弔喪,並申款議,諸史對此多持非議,但考諸事實,袁崇煥遣使的目的卻是很清楚的:“往偵其虛實,一也;因離間其諸子及種人上下,二也;且諭其毋仍前作難,束手歸命,三也。”11證諸於清人記載,蔣氏《東華錄》說是“因窺我情形;”12魏源《聖武記》則說是“將覘我虛實,”13這說明袁氏之遣使,是從屬於進一步鞏固寧錦戰守的。再證諸於雙方往來書簡,袁書除提到:“知汗之漸漸恭順天朝,而息兵戈”等語外,還明確地提出了“今若修好,城池地方作何退出?官民男婦作何送還”14的要求;皇太極在回書中則指責崇煥要求退地還民,是“不願講和,有意激我之怒。”15可見袁崇煥從議款開始,即堅持有利於我的原則,並無任何出格之舉。

第四,袁崇煥之議款,只是他實現戰守大計的輔助手段。在他的復遼戰略中,戰、守、和三者的地位不是平列的,它們之間的主從關係是十分清楚的。因此,所謂崇煥“專主款”之說,顯然是沒有事實根據的。其實,袁崇煥的復遼戰略,是從實際情況出發的,在此之前,明之東北戰事連遭敗績,遼瀋俱陷,錦州、大小凌河四十餘城盡降,就關外局勢而言,可說是“敵強我弱”,當時挽救危局的關鍵在於“守而後戰”、“以守促戰”。袁崇煥的傑出之處,就在於他能認清嚴峻的形勢,面對現實,從戰略上正確處理戰、守、和的關係。天啟二年,他在出關赴任前夕,曾會見“聽勘在都”的熊廷弼,“廷弼問操何策以往,曰:主守而後戰。廷弼躍然喜。”16其後,他在《遼事治標治本疏》中又作了進一步的闡述:“彼之遠來,利速戰,能戰之兵,又利得戰。臣只一味死守,令至無得而與我戰,便自困之,惟困之乃得而與圖之”,“蓋日計不足,月計有餘;月計不足,歲計有餘。戰則不足,守則有餘;奪既有餘,戰無不足。不必侈言恢復,而遼無不復;不必急言平敵,而敵無不平,即以下手之日為結局之日可也。”17寧錦先後大捷的事實證明,袁崇煥的“守而後戰”是正確的、成功的。對此,後金也不得不承認:“我大清舉兵,所向無不摧破,諸將罔敢議戰守,議戰守自崇煥始。”18至於戰守之外再加上議款,用崇煥的話來說,就是“敵以款愚我,我亦以款愚之也”,“款之為言緩也,所以緩彼而急我也”19象錦州、中左、大凌三城之修築,就是一例,“敵知,則三城已完,戰守又在關門四百里外,金湯益固矣。”20難怪皇太極復書詰責說:“爾口言修好,乃發哨卒入我境,收納逃亡,修葺城堡,是爾言之不由中也。”21這種議款既有利於我,何樂不為,又何罪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