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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自遙接了一個高空拋物糾紛的案件,委託人是翠湖區9號樓整棟的業主,整棟樓一共九層、一梯兩戶,一共18戶72名住戶,其中12名為未成年人,由父母代理訴訟。

一個月前,一輛倒車鏡上還綁着紅色絲帶的保時捷轎車停在翠湖區9號樓底下,被從而降的一塊磚頭砸了個大坑。^

維修費超過20萬,車主把9號樓的整棟住戶都給告上了法庭。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高空拋物、墜物事件發生,嚴重威脅着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

一、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特點:

1、因高樓中拋擲和墜落的物致人損害: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造成他人損害;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

2、物品是從高樓中拋擲或墜落而導致他人損害。

3、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

二、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的責任主體:

根據侵權責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在不能確定高空拋物、墜物的實際侵權人時,推定整棟樓的業主均為侵權責任人,包括侵權行為發生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建築物所有人、承租人、借用人、其他使用建築物的人;

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2、責任主體是無法舉證排除自己是侵權饒建築物使用人。

三、高樓拋擲物、墜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舉證原則:侵權責任舉證原則的倒置。

一般侵權行為歸責原則,要求被侵權人證明損害結果是侵權人造成的,侵權責任才能確定,而高空墜物糾紛則相反,要求建築物的實際使用人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最直接的證明方式就是侵權行為發生時,自己不在建築物內。

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拋物砸中,就完成了他的舉證。剩下的就是整棟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或墜物;未能舉證或者確系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證據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或拋物砸中,剩餘的舉證責任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