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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王威說。

“不可能。”王琪王梅異口同聲。

人與人之間沒有一點信任感,連親生兄弟姐妹之間也是如此。

既然說情說不清,好在還有法院這種說理說法的地方。

林自遙說:“審判長,被告申請向原告提問。”

“同意。”張穎說。

林自遙問:“原告一直堅稱訴爭房屋實際所有人是原告,並非王大山和被告郭萍,那麼請問,在2001年取得房產證之後的十多年之間,為什麼沒有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王威被問住了。

“因為王大山和郭萍還在世,所以王威先生出於孝道就沒有提出要辦。”曹輝說。

“對,是這樣。”王威說。

林自遙說:“王威先生剛才說97年房改時,就已經約定是借名買房,那麼按約定過戶房產只是履約行為,何談孝順不孝順?”

“就算房產過戶,王大山和郭萍女士依然可以住在訴爭房屋內。”

“實際情況是,97年房改時,因為是王威先生出資了一部分購房款,所以王大山和郭萍女士在1997年11月的時候寫下字據,表示待他們去世後,房子由原告王威先生所有,相當於立了一份遺囑,並不是如原告所認為的,房產因為是他出資,就是他的。王大山和郭萍女士表達的也是等他們過世了,訴爭房屋由原告繼承,原告對法律關係產生了誤解。”

“這,曹律師,她……”王威拉了拉曹輝的衣袖。

曹輝說:“別急,一會辯論階段我會說。”

王威這才暫且作罷。

“雙方對事實部分還沒有補充?”張穎問。

“沒有了。”曹輝說。

“沒有。”林自遙說。

“下面進入辯論階段。”張穎說。

曹輝說:“尊敬的審判長,我代表原告王威發表如下辯論意見:本案訴爭房屋屬於原告所有。1997年,原告的父親王大山單位進行房改,當時王大山與郭萍出於經濟因素考慮,便與原告王威達成約定,以王大山名義,由王威實際出資,購買訴爭房屋,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應為原告王威。之所以借用王大山與郭萍女士名義,是因為當時王威並不具備購房資格,如果1997年,沒有原告的出資,王大山和郭萍就不會購買訴爭房屋,王大山與郭萍沒有購買訴爭房屋的意願和能力。因此,從主觀意願和客觀能力上,原告都是訴爭房屋的實力所有人。”

“另外,剛才法庭上被告提出的,王大山和郭萍曾經說過訴爭房屋改由王琪和王梅所有,沒有提出相應證據證明,請法院不予採納。”曹輝說。

這一點,林自遙也明白,王大山生前沒有留下新的遺囑,單靠郭萍的陳述,是沒用的,郭萍可以代表自己,卻不能代表王大山。

“被告答辯。”張穎說。

林自遙說:“尊敬的審判長,我代表三位被告發表以下辯論意見。第一,訴爭房屋是王大山與郭萍所有,與原告沒有任何關係。本案中,原告雖證實訴爭房屋由其出資購買,三被告也沒有提出反對,但除了出資的事實,原告還應舉證證明其與王大山郭萍之間確實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原告提交的王大山郭萍書寫的證明中,雖然寫明了王威出資的事實,但未提及借名登記的事實,所以原告的主張不能成立。且從證明中可以看出,王大山與郭萍表達的是等他們去世後,房子由原告所有,是繼承的意思。第二,房改房是我國住房政策特定階段的特定產物,規定只有本單位職工才可以購買並且一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優惠政策,原告並不具備房改資格,如果房屋屬於原告所有,是違反了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性規定。”

“綜上,原告王威並不享有訴爭房屋的所有權,只有繼承權。”林自遙說。

由於我國住房政策經歷了多階段的調整,目前我國房產種類繁多,有普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自住型商品房等不同性質的房屋。其中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是國家為保障特定人群,主要是低收入人群居住權益的房屋。如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購買政策性保障住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的,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讓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張穎點了點頭,這個案件他心裡已經有了計較。

“雙方對案件還有沒有補充?”張穎問。

曹輝說:“請法院支持原告全部訴請。”

林自遙說:“請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請。”

“都回去再想想,看看能不能調解。”張穎說。

這句台詞似乎已經是家事糾紛的固定台詞了,幾乎每個法官開完庭都會交待這麼一句,也算是對案件美好的祝願吧。

張穎把案卷夾在腋下,準備走出法庭。

突然,張穎停下來,轉過身來,意味深長地說:“都回去想想,別辜負你們的父親,讓他老人家在天上不安心,都是做爺爺奶奶的人了。”

除了張穎之後,滿場震驚,如被施了定身魔咒一般愣愣地看着張穎。

張穎撓了撓頭,挑了挑眉,走出法庭,丟下身後一群震驚的人,走出了法庭。

過了兩個月,案件判下來了,法院駁回了王威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書主文寫道:“本案中,原告主張與王大山、被告郭萍存在借名買房關係,並依據該合同關係要求王大山的繼承權利人協助其辦理訴爭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原告王威對此承擔舉證責任。由原告提交的王大山、郭萍書寫證明材料及郭萍陳述可證實,訴爭房屋由王威實際出資購買。現原告王威雖已證實購買訴爭房屋由其出資,但該出資行為不能直接證實其與王大山郭萍存有借名買房的合同關係,且從證明中“待我等離世後該房產權應由王威所有”內容可知,王大山系表達對其死後房屋歸屬的意見,並未直接闡述與劉某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係。”綜上,原告王威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實其與王大山郭萍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的約定,本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