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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自遙接著說:“孫越先生與被告A保險公司簽訂的《第三者責任險》第一條約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於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負責賠償。”

林自遙說:“因此,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付的對象都是車外人員,並非車上人員。被告根據交強險條例以及合同、第三者責任險合同,被告的拒賠並不是刻意迴避保險責任,而是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合同的約定,作出的合理方案。被告也知道,這樣的結果,可能讓原告及其家屬不能接受,但是還是請原告理解,這是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及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險種的特性。”

林自遙的潛台詞,就是保險公司也是依法依合同辦事,不是沒有人情味。

林自遙說完,陳瑞接著說:“請被告代理人注意,孫越先生以及原告劉梅女士,在發生車禍的一瞬間,已經被彈出車外,造成一死一傷,所以,在事故發生時,原告劉梅女士的身份已經從車上人員變為車外人員,屬於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中定義的受害人,被告不應當拒賠。”

本案的爭議焦點,就是在事故發生當時,被甩出車外的孫越以及劉梅到底是“車上人員”還是“車外人員。”

林自遙說:“原告劉梅於事故發生時乘坐於孫越駕駛的汽車中,因車輛失控撞到路邊的護欄,而後車輛失控打轉的過程中其才被甩出車外,即事故發生時劉梅並沒有脫離乘坐的車輛,屬於車上人員,原告被甩出車外只是車禍發生的一個結果,故其被甩出車輛後也不能成為該車的車外人員;另外,原告受傷是因為被甩出車輛的衝擊力,並非被車輛衝撞或者碾軋而受到傷害,不符合交強險以及商業險定義的受害人的定義。”

劉梅嘴角翕翕,林自遙說的,就和保險公司當初拒絕她的理由一模一樣。

如果法院支持保險公司的訴請,那麼她將一分錢都拿不到賠償,想至此,劉梅的眼眶又紅了。

王萌問:“雙方對事實部分是否還有補充?”

陳瑞說:“原告沒有補充。”

林自遙說:“被告也沒有補充。”

王萌說:“下面進入舉證質證階段,請原告先行舉證。”

陳瑞說:“原告劉梅向法庭提交以下幾分證據:第一份證據,交警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書》詳細記錄了事故發生的情況,事故發生時,原告被甩出車外,背部着地,造成傷害,後被120救護車送至懷海市第一醫院救治;第二份證據是原告入住懷海市第一醫院的住院證明、費用清單、出院小結、費用發票等,證明原告的醫療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