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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後見到了那天監考的中年律師——華天所的創始人之一,也是現在華天所的主任華恆。

華天所的“華”就是華恆。

劉旻頓時愣住了,這到底是個什麼情況。

劉旻做夢也想不到,和自己打了兩天交道的平平無奇的中年大叔,居然就是“武林盟主”。劉旻只想捂眼苦笑,自己真是有眼不識泰山!

“劉旻,來。”華恆向劉旻招收。

“考卷做完了?”華恆笑眯眯地問劉旻。

劉旻緊張地手足無措,雲里霧裡地點了點頭。

“難嗎?”華天又問。

劉旻有些局促,但還是決定實話實說:“我覺得挺難的。”

可能確實是自己能力有限吧,否則怎麼別人那麼快就交卷了,自己卻做了一天,才勉強交卷呢。

劉旻想,自己算是和華天所無緣了。

豈料華天哈哈大笑着說:“是挺難的,讓我做,我也得做這麼久。”

“啊......”劉旻的嘴巴張的能塞進一個雞蛋。

華天點了點頭,說:“這個案件看上去很簡單,法律關係也很清楚,所以有的人半個小時、一個小時就做完了;其實深究下去,這個案件非常複雜,法律關係錯綜複雜,非得抽絲剝繭才能弄清楚。”

“我看了你的卷子,答的不算完美。”華天說。

劉旻:“......”

“不過,能在這麼短的時間裡,寫出這樣的答案,已經算是很不錯了;最重要的是,你很認真,沉得下心、沉得住氣,真是難能可貴。”華天說。

劉旻:“......”

這打一巴掌又給個甜棗,這是什麼套路,劉旻思忖間,只聽華天說:“你被錄取了,下周來所里上班吧。”

劉旻:“......”

獃滯三連擊。

華天笑着看着劉旻,萬事敵不過“認真”二字,華天對劉旻的認真精神很滿意。

然後劉旻就成了華天的助理兼學生,然後慢慢有了現在懷海律師界金字塔尖上的劉旻律師。

劉旻欣賞吳憂,也正是看中了吳憂的認真;吳憂欣賞林自遙和李亦柯,也是因為他們兩個也是認真、甚至較真的人。

三人在會議室里熱火朝天地討論彭程的案件。

林自遙輕聲對李亦柯說:“你是學霸,你先說。”

李亦柯瞥了林自遙一眼,淡淡地說:“你年紀大,你先說。”

林自遙扶額無語,李亦柯的毒舌本性,總是在不經意之間就流露出來。

吳憂覺得看林自遙和李亦柯互懟,挺有趣的。

林自遙說:“我認為這個案件的第一個關鍵點在於,我國是否確立了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區分原則。”

吳憂順着林自遙的話,在會議室的白板上寫下“區分原則”四個字。

對債權與物權行為是否進行區分採取了不同的立法態度、對債權變動與物權變動的成立生效的關係認識不一,進而對物權變動的原因和結果之間關係的規定有很大差異。

世界各個國家對區分原則的立法不盡相同,同為大陸法系國家,法國、奧地利、德國對區分原則的規定就不一樣。

法國民法未將物權和債權進行區分,也未將物權變動與債權變動的法律依據進行區分,其理論來源於“契約必須嚴守”原則。按法國民法典的規定,物權的變動完全依賴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訂立的合同成立、生效,物權變動的法律結果自然發生。《法國民法典》第1538條規定:“當事人雙方就標的物及其價金相互同意時,即使標的物尚未交付、價金尚未支付,買賣合同即告成立,而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依法由出賣人轉移於買受人”。從上述法律規定不難看出,在法國民法中,合同可以同時發生債權效果和物權的取得,一個合同就能解決全部問題。

奧地利民法的物權變動模式被稱為“債權形式主義”,也被稱為“公示要件主義”,是指物權因法律行為發生變動時,當事人之間除了有債權合意之外,還需將此合意用法定的方式進行公示,方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

德國民法把一個交易行為區分為債權變動和物權變動,並且兩種權利變動依據各不相同。換言之,德國民法將“買賣契約”一分為二,區分為一個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和一個物權行為(處分行為),兩個行為的成立、生效依據各不相同,互不影響。

區分原則具有實踐意義:第一,物權行為是否可履行,不影響債權行為的成立。債權合同的成立生效取決於其符合債法上規定的合同成立生效的要件;而物權變動能否成就,並不對債權合同的效力產生影響。第二,債權關係成立生效,只能產生債法上的效果,並不必然導致物權變動的結果,物權要發生變動,還必須有以登記或者交付為表現形式的物權變動的合意。如果合同成立生效而未進行物權公示,則合同當事人只能取得債法上的請求權,而沒有取得對物的支配權。

此外,根據引起物權變動的原因不同,物權變動的成就條件也不盡相同。其一是非因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非因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是指基於法律行為之外的事件或者事實行為而導致物權變動,不經登記或交付即可直接生效;這些事件或者事實行為要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必須依賴於法律對其引起物權變動所設定的其他條件;以繼承為例,繼承人要繼承被繼承人財產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繼承人死亡,二是法律確認了與被繼承人有一定親屬關係的人的繼承權。因此,非因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可以簡單概括為:事件事實行為+法定構成要件=物權變動。第二是因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因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該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是欲發生一定的物權變動效果。但債權行為成就了,物權並不一定就會發生變動,物權要發生變動,還必須有以登記或者交付為表現形式的物權變動的合意。因此,法律行為引起的物權變動,可以簡單概括為:“債權行為+以登記或者交付為表現形式的物權變動的合意=物權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