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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開兩朵各表一枝,林自遙這邊忙着柯姬的案子,吳憂這裡也迎來了新的挑戰。

吳憂接了一單關於違法建築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件。

違法建築的定義,理論界及實務界的觀點莫衷一是,這一定義涉及紛繁複雜的法律規定,此處不再展開討論,即援引法學泰斗王利明教授對違法建築的定義,即所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而建造”的建築物為違法建築,並不僅僅局限於建築類的法律、法規,亦不局限於公法、私法。

此外,我國還尚未有一部法律法規對違法建築作出明確的定義,只在《城鄉規劃法》第64條中規定了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違法行為的罰則。但是有大量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都涉及對違法建築的規制,例如,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建設部頒布施行的《房屋登記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等等。

因此,無論是眾說紛壇的違法建築的定義抑或我國目前立法上對違法建築的處罰,都一致的認為違法建築之所以違法,是因為其“建築行為違法”,而非建築物本身違法。

吳憂的當事人彭程,就是標的物違法建築的建造人,是賣方。他與買方林坦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彭程將名下的一套位於學前路83號城市花園7座908的房產賣給林坦。

彭程名下的這套房產是頂樓,因此彭程在頂樓違規加蓋了一層,原本一層的房子變成了複式房,違規加蓋的一層沒有辦理產權證,這個情況,彭程與林坦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彭程已經向林坦說明了這個情況。

林坦恰恰是看中了頂層加蓋擴大了使用面積,並且不需要按照市價支付購房款,一舉兩得。

彭程與林坦達成協議,有產權證的房產,按照市場價每平方米4萬元出售,違規加蓋的一層,按照10000元一平方補償彭程的建造費用,在合同簽訂當天,林坦支付了10萬元定金給彭程,並且約定合同簽訂之後七天內,林坦支付30%的購房款,其餘辦理貸款部分,一個月之內辦理完畢,同時,彭程配合林坦進行產權過戶手續。

合同簽訂七天後,林坦還未將首付款匯入指定賬戶,彭程多番催促,林坦只說自己的一筆理財款還未到期,請彭程再寬限五天,自己保證五天之後一定會將首付款匯入合同約定的制定賬戶。

彭程是個好說話的,便同意了林坦的請求。

可是五天之後,林坦卻告訴彭程,房子他不買了,要解除合同。

彭程想,買賣還是得你情我願,於是也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按照合同約定,林坦支付的10萬定金必須沒收,林坦還得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賠償彭程30萬元的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