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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一個月,王濤的十一個借款案件開庭了。

主審法官叫劉冰心,是個四十多歲的女法官,眉心有一道淡淡的豎紋,應當是經常皺眉的緣故。

十一個債權人統一請了一個名叫陸一鳴的中年男律師。

劉冰心法槌一敲,莊嚴地說:“現在開庭。”

劉冰心說:“這十一個案件被告相同、案件事實相似,是系列案件,我們按照立案的先後順序,先審理原告為劉五的案件,原、被告雙方有沒有異議?”

“沒有異議。”陸一鳴和林自遙異口同聲地說。

“好的。”劉冰心說。

“下面查明雙方到庭人員。”劉冰心說。

“原告劉五,本人出庭,委託代理人中恆律師事務所律師陸一鳴,委託權限,特別授權。”陸一鳴說。

陸一鳴嘴角有兩道深深的皺紋,顯得苛刻而不友好。

“被告柯姬,本人未到庭應訴,王睿,是債務人王濤和被告柯姬的婚生子,系未成年人,由法定代理人柯姬代表應訴;被告王琰系王濤父親,被告唐秀玉系王濤母親,本人沒有到庭應訴,委託律師到庭應訴。以上四被告,共同委託眾合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林自遙,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王濤的父母因為已經言明放棄了繼承權,更加之身體原因,決定不到庭應訴;多多是未成年人,自然不會到庭應訴;柯姬卻是不想再因為王濤這個負心漢而與別人對簿公堂而選擇不到庭應訴。

四人出於對林自遙的信任,將案件全權委託予林自遙處理。

法律規定的授權,分為一般授權和特別授權兩種。

一般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只能代當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訴訟權利的代理,主要是程序上的權利,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起訴、應訴;(2)代理申請訴訟保全或證據保全;(3)申請迴避,向法庭提供證據,鑒定人和勘驗人,要求重新鑒定調查或勘驗請求調解,發表代理意見;(4)申請執行;(5)雙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項。

而特別授權代理是根據委託人授權,在代理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同時,又可處理委託人的民事實體權利的代理。包括下列內容:(1)代為承認部分或全部訴訟請求;(2)代為放棄、變更或增加訴訟請求;(3)代為和解;(4)代為反訴;(5)代為提出或申請撤回上訴。

總而言之,特別授權代理的代理權限比一般授權的代理權限大的多。

“本案由我擔任審判員,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原告和被告有沒有異議?是否需要申請迴避?”劉冰心循例問道。

“沒有異議。”陸一鳴和林自遙不約而同地說道。

“原告劉五陳述訴訟理由和事實請求。”劉冰心說。

陸一鳴微微頷首,向劉冰心致意,然後說道:“尊敬的審判長,我代表原告劉五進行陳述。2017年5,原告劉五與債務人王濤簽訂借款協議一份,協議約定,債務人王濤向原告劉五借款50萬元,月息2分,借款期限為一年;2018年2月,債務人王濤突發車禍死亡。根據繼承法規定,本案的四名被告即王濤的配偶、兒子以及父母是王濤遺產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應當在繼承遺產的份額內承擔還款責任;另外,王濤舉債,是在其與被告一柯姬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發生,故而債務應當屬於王濤與被告柯姬的夫妻共同債務,柯姬應當承擔無限還款責任。”

劉冰心說:“被告答辯。”

林自遙定了定神,開口朗聲道:“我代表第二被告王濤的兒子王睿以及第三被告王濤的父親王琰、第四被告王濤的母親唐秀玉表示,放棄對王濤財產的繼承權,因此,三位被告不需要承擔任何王濤先生生前的債務。”

劉五緊張地扯了一下陸一鳴的袖子,小聲詢問道:“這可怎麼辦?”

陸一名示意劉五稍安勿躁,簡要地解釋道:“不要緊,他們都放棄繼承權,那財產都歸柯姬繼承了,柯姬也得還。”

劉五似懂非懂地點了點頭,想要深究,林自遙已經開始答辯。

“下面,我代表第一被告柯姬答辯。”林自遙說。

“本案王濤的對外舉債行為,第一被告柯姬並不知情,借條上沒有被告柯姬的共同簽名,王濤舉債的錢款也未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經營,第一被告柯姬否認這筆錢是夫妻共同債務。柯姬女士同意以遺產繼承人的身份在繼承王濤先生的遺產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林自遙說。

陸一鳴抿了抿嘴,露出一副深思的表情。

“對被告的答辯,原告是否有補充?”劉冰心問。

“有。原告劉五先生與債務人王濤先生簽訂借款合同是在2017年5月,當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還未出台,還未規定夫妻雙方以一方的名義對外舉債需要夫妻雙方共同簽名;而2017年實施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因此,在2017年5月,原告劉五與債務人王濤先生簽訂借款合同時,依照《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是完全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所以劉五先生才沒有讓柯姬女士共同簽名。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請審判長注意,根據邏輯,‘共同簽字’或‘事後追認’是構成‘夫妻債務’的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也就是有‘共同簽字’和一方的‘事後追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非只要是夫妻共同債務就必須‘共同簽字’或者‘事後追認’,被告的代理律師,對司法解釋的理解有失偏頗。所以本案中,被告柯姬女士以其沒有在借款合同上簽名而否認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