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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上午九點,第三種情況發生。

曹雲將70股權的高山杏拍到一邊去,他以30的股權作為老闆身份和檢察官進行對話。

檢察官有義務說明情況,同時和曹雲的對話將被錄音,有可能成為對陸一航不利的證據,甚至是控告曹雲的證據。

陸一航近期頻繁接刑案,在業內小有名氣。在曹雲參加大名城時,陸一航接下了一樁故意傷害案。

趙曉是一位未婚女生,和李寶戀愛兩年,因李寶家境貧寒和李寶不思上進,兩人分手。分手後李寶和趙曉見面,李寶將趙曉遺落在出租房內的私人物品給趙曉。見面地點在公園的台階上,這裡是他們第一次見面的地方。見面後李寶懇求趙曉給自己一個機會,趙曉果斷拒絕,拿了東西要離開,李寶推了趙曉,導致趙曉滾下十多級台階重傷昏迷,成為植物人。

陸一航成為李寶的辯護律師,他主張李寶無罪。唯一一位目擊證人說李寶推趙曉的後背,導致趙曉摔下台階。根據監控拍攝的畫面,趙曉摔下台階時,李寶是跪在地上,是不可能推趙曉後背。目擊證人證詞沒有可信度。

李寶不記得當時有沒有和趙曉有身體接觸,他不能肯定。警方證人出席,他們說明監控的局限性,而後模擬了趙曉摔下台階的情況,無法排除李寶抓趙曉腿,導致其摔下台階的可能。陸一航質問下,警察表示無法證明不是趙曉自己絆足摔下台階。

最終法庭以證據不足,將嫌疑人李寶當庭釋放。

就在數天前,趙曉去世,李寶隨之上吊自盡,留下了遺書。遺書上寫了,是自己為了挽留趙曉,跪地抓趙曉的小腿,導致趙曉摔下台階。如果只有這些,那麼陸一航最多是第二種情況麻煩大了而已,因為檢方懷疑其讓被告在法庭上撒謊。

遺書一部分寫着,他討厭自己的律師,討厭他的嘴臉。但是自己為了能脫罪,他只能完全配合律師,對此他感到深深的愧疚與悔恨。趙曉是他的生命,趙曉不在了,他也不想再活下去,於是選擇自殺。

將遺書整體聯繫在一起,很容易得出一個結論:李寶對陸一航說明自己跪地抓趙曉小腿,導致趙曉摔下台階。陸一航讓其忽略這個細節。陸一航在明知道事實的情況下,故意隱瞞和教唆證人隱瞞事實,涉嫌教唆製造偽證罪。

曹雲看着手寫的遺書複印件,說陸一航教唆李寶做偽證有些牽強,但是遺書中可以讀出一個大問題,收取低廉律師費陸一航,成功幫助李寶脫罪,李寶反而對其憎恨有加,這很反常理,似乎也證明了陸一航讓其撒謊。

現在一切都不好說,因為李寶肯定有口供,有筆錄,還有警方各方面的調查報告,庭審資料等。這些曹雲都沒有接觸到,對案子的了解也是魏君的說明。現在只能等陸一航聯繫,開委託書後,曹雲才能介入和調查本案。

陸一航選擇了自辯,自辯是被告人一種選擇。不需要被告人有任何法律經驗,或者學識文憑。通常以民事案居多,在不多律師涉案中,極少有人會選擇自辯。

在刑事案中,除了庭辯之外,更重要是收集信息和證據。作為已經被司法控制的被告人,其自辯存在很大約束。同時自辯也是一種被告維護本人利益的有效手段。諸如遇見法援派遣的不盡責律師,或者是不合格的律師,被告可以當庭要求自辯。另外被告也有提出因律師不合格暫時終止庭審的權利。

陸一航對本案已經了如指掌,李寶死亡現場和遺書證據由代理人魏君收集交給陸一航。一旦嫌疑人決定自辯後,其在看守所能獲得更大的由自。即使是這樣,每天電話通話時間和次數都有限制,訪客次數和時間也有限制。

曹雲陪同魏君給陸一航送資料,期間說明自辯的特點。通常是找不到比較合適的律師才會考慮自辯。陸一航卻將本案當作一個挑戰,他知道自己無罪,一個無罪的人能不能通過自辯來洗刷自己的清白呢?

因司法人員違法的嚴重性,原本負責小石案的檢控官司馬落,和王磊調動了工作。由王磊負責小石案,由司馬落負責陸一航案。由於陸一航被捕,小石案就落在了曹雲身上。曹雲原本想給魏君一個鍛煉的機會,但是白茹反對這個提議,白茹必須考慮自己面子問題。自己對反自殺聯盟的承諾是不是儘力了。陸一航小有名氣,即使輸了還能解釋的過去。魏君就一菜鳥,即使贏下官司,大家也不會感受到白茹的誠意。

既然如此曹雲只能接下了小石案。

在精心準備後,小石案開庭。

……

開庭走流程,先由王磊說明小石案的情況,小花跳樓,小石起鬨,小山板磚拍小石。

王磊:“根據司法實驗報告,呈堂的第一證物表明,在當時的情況下,小花是不可能聽清楚小石起鬨的話語。並且因為視覺角度很小,小花根本不可能辨認樓下看熱鬧人群的肢體動作。根據監控顯示,小山和小石說了一些話,小山擠出人群,拿到路邊的板磚,回到人群內圈,將板磚拍在小石的後腦上,這個過程長達十二秒,可以排除小石激動傷人的情緒。很顯然小山是有目的的攻擊小石。”

王磊:“根據警方口供,小山承認自己對小石的言語非常惱火,因此基本上排除了為了拯救小花攻擊小石的情緒。所以事實上是小石惹惱了小山,才導致小山攻擊了小石。所以檢方指控小山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控方說明完自己觀點,由辯方闡述觀點。

曹云:“大家好,我是被告小山的律師曹雲。我們首先先了解下控方提出的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

曹云:“第一個問題,是小山導致小石死亡嗎?第二號證物,東唐醫科大學四名教授,第一醫院副院長,著名顱腦專家某某的報告。他們在仔細看完小石手術前腦部ct等檢查報告後,認為第二醫院存在巨大醫療過錯。”

曹云:“報告中稱,按照ct報告和患者情況,顱內出血並沒有對小石的生命構成直接威脅,顱骨骨折更不會對小石生命構成威脅。在這種情況下醫院有很多時間。按照正常醫療來說,開顱手術風險巨大,必須全面檢查和診斷,由三名以上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會診後,才能決定手術的具體辦法,將患者的風險降到最低。”

曹雲道:“第三號證物,我將去年和前年兩年時間,腦出血患者開顱手術的數據進行了對比。在行業的大數據標準為1020的死亡率。第一醫院對腦出血患者開顱手術的死亡率為5,第二醫院死亡率為15。第二醫院應該知道開顱手術上的技術資源比較薄弱,即使是這樣,他們在沒有全面進行檢查情況下,仍舊做了開顱手術。說明是第二醫院殺死了小石,並且小山殺死小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