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莫魔窟事件發生一個月後。
除武三思以外,大夥兒的傷勢已經全部恢復,雖然當時傷的很重,但慶幸的是沒有給他們留下任何的後遺症。
經過學院的努力,在科莫魔窟裡除逃跑的一名魂王以外,一共誅殺邪魂師封號鬥羅級別一人,魂鬥羅三人,魂聖七人,魂帝十六人,魂王二十三人。
為了誅殺這些邪魂師,史萊克學院也付出了不小的代價,一名封號鬥羅、一名魂鬥羅和數位魂聖重傷垂死,受傷者不計其數,甚至一名魂鬥羅和兩名魂聖戰死當場。
而作為武三思他們考核主考官的汪蘇桐,就是為了向史萊克求救而重傷的那名封號鬥羅。
當時他一方面為了拖住時間向史萊克求救,一方面又不想將這一大群邪魂師引向武三思他們,所以才耽誤了救援。
等到學院的救援趕到,汪蘇桐已經不堪重負的倒下了,沒能及時向其他人彙報武三思,還是等到蕭清羽和玉衡宇他們與救援部隊匯合後,才確認了武三思三人的位置,這才導致了之後一切事件的發生。
雖然是內院考核的途中亂入了許多的意外,邪魂師、魂獸潮、武三思的異變,但不論如何,他們的內院考核失敗了。
他們既沒有狩獵到七隻萬年魂獸,也沒有待足一個月,雖然探明瞭科莫魔窟魂獸減少的原因,但這並不足以成為他們進入內院的資格。
所以他們不出意外的失敗了,同樣的,也就是說他們明年必須要經過更加嚴苛、更加困難的試煉才能夠進入史萊克內院。
沒有一個人會去責怪武三思,因為這些真的全是意料之外的事,既沒有辦法避免,也沒有辦法抵抗。
反而如果不是因為武三思的存在,他們一行人全部都將死在邪魂師的手裡,絕對沒有逃生的餘地。
海神島海神閣內,一間光明之力濃稠到幾乎已經形成實體的房間,這是海神閣的底蘊之一,天底下最適合光明屬性武魂修煉的地方。
本能只有對史萊克做出巨大貢獻才能獲取進入一次資格的地方,現在卻被當成了一間特殊的牢房。
一個瘦弱的身形被五條萬年深海隕鐵打造的鎖鏈牢牢的禁錮著,鎖鏈限制住了他的四肢和脖子,任他如何使力也無法掙脫。
沒錯,他就是武三思,準確來說是被海神閣一致判定為邪魂師的武三思。
即使是最不願意承認的武三思的爺爺宋承陽和他的老師,海神閣閣主的宋明浩也無法質疑這個事實。
當救援部隊趕到第七層時他們看到的是什麼啊?
是地獄!是地獄啊!
即使是他們和大批的邪魂師作戰也沒有產生這麼多的屍體啊,即使這些屍體幾乎都是魂獸產生的。
所有的屍體都有著共同的特點,那就是全部都因為失去血液而乾癟下去,這是邪魂師才會做的事,當時在場的所有人都不會否認。
本能還想著救援的幾名閣老一下子就緊張了起來,生怕這裡還會冒出更多的邪魂師,可令他們三觀盡毀的是,這裡不僅沒有邪魂師,反而是他們史萊克的學生在吸食人血。
如果不是一直跟著的蕭清羽及時制止,恐怕武三思當場就會被海神閣閣老們掌斃。
在蕭清羽等人萬般解釋與懇求之下,他們決定將武三思押回海神閣,交給閣主處置,畢竟是閣主的弟子,甚至還是原本內定的海神閣繼承人,冷靜下來之後,還是覺得帶回去更為妥當一點。
經過六人生動詳細的描述,海神閣眾閣老都產生了一絲猶豫,到底該不該誅殺武三思?
武三思是宋家的養子、閣主的關門弟子、這一屆史萊克七怪的隊長、也是目前整個史萊克學院最有天賦的學生。
這一切的一切無不在彰顯著武三思的重要性與價值,但同樣的,這些東西也像雙刃劍一樣,威脅著武三思。
當把武三思放在邪魂師的角度來考慮的話,宋家的身份、閣主弟子的身份、史萊克七怪的身份都有可能成為他的保護傘,甚至成為他為邪魂師竊取史萊克秘密的無敵護罩(免死金牌)。
而他本身的超強天賦再加上邪魂師的各種優勢,如果將來他成為了史萊克的敵人,甚是是全人類的敵人,還有誰能對付的了他?
同樣的原因,既讓所有人下不去殺手,又不能不下殺手,令他們非常為難。
最後還是海神閣閣主宋明浩力排眾議,強勢留下了武三思的性命。
理由非常簡單,但卻也非常實在,武三思是為了保護同伴才變成這樣的,如果我們用他保護同伴的行為而成了殺死他的藉口,那麼實在太對不起武三思,也太卑劣了。
更何況武三思雖然變成了邪魂師,但他卻並沒有做出任何傷害同伴的事情,雖然對付邪魂師和數萬魂獸的彷彿殘忍了一點,卻是可以原諒的。
關於他們見到的武三思吸食魅兒血液的原因,也由她本人親自解釋了,是她主動為了救武三思而獻出鮮血的,至於別人信不信她不管,反正她就是這麼堅持自己的說法的。
雖然之前還有武三思對魅兒攻擊,但都被他們六人默契的隱瞞了下去,絕對不會成為坑害武三思的理由。
最為關鍵的是,海神閣閣主的宋明浩為武三思作保,如果將來武三思有一天會成為史萊克魂師全人類的敵人,他將會親自結束武三思的性命。
這下子不論是同意留下武三思性命的一方,還是同意趁早結束隱患的一方都沉默了。
所以海神閣最終的決定就是留下武三思的性命,但卻要將他一直關押在對邪魂師來說最為羸弱的地方並且限制其行動,直到他清醒為止。
而等他清醒以後,再經過集體審判,決定是否可以歸還其自由,讓他恢復史萊克學生的身份,再次之前他都是史萊克的一名重犯。
即使是邪魂師,只要海神閣會議集體判定其沒威脅並且具有價值的,歸還其自由也並非不可,這可是有先例存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