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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新任中軍元帥魏舒不斷展現着他的虛心納諫、不恥下問形象,那邊,有一個人正在生着悶氣。

生着悶氣的人正是范鞅,這位范氏家族牛人,政治老練,謀極富略,用一句話概括,那便是晉國政壇上一名老奸巨滑貪得無厭的高級官員。

他當然生氣,因為祁氏、羊舌氏兩大家族被滅,他的范氏家族居然沒得到一分土地。你國君也好,你魏舒也好,搞這一套,拿着國法來嚇人,什麼家法國法,無非就是想要人家士大夫家族的土地而!

現在你魏舒得志了,當上中軍元帥了,你就唆使國君搞國法為大?什麼是國法?還不是符合你們利益的便是國法,不符合你們利益的便不要法了?

不行,如果你們再以某家在執行家法時,再弄什麼家法凌駕於國法這樣的事來,那豈不是隨便可以滅了大夫家族,然後再次瓜分其家產土地?

別看咱老范家現在土地最多、實力最強,再給你們這樣搞下去,你們的土地越來越多,到時咱老范年歲大了,告別這個世界了,那咱范家豈不是要被你們趕上甚至超過了?

這不行,至少咱老范現在還在,就必須杜絕這種以國法壓制家法從而滅了大夫家族的事發生。

范鞅有的是辦法,他把中行寅找來:“看來,必須要公布法律了,讓各大夫家族都嚴格按公布的法律辦事,讓他們小心點,這樣才會避免什麼家法凌駕於國法的問題出現。”

中行寅一切都聽范鞅的,這兩家是世交,父親中行吳去世後自己在范鞅的全力支持下入卿,但他現在在六卿中的排名是倒數第二。得做點什麼事,讓晉國上下都看到咱中行家族的貢獻,多立功才可以得到快速提拔。

“范大人,趙鞅此前對祁氏、羊舌氏被滅有過一些意見,他認為既然一切要以國法為依據,那應該讓國人都知道國法到底是什麼樣的,而不能象以前那樣,由卿大夫和國君來按習慣和傳統來判案。”

“快去把他請來,我們一起商議。”范鞅對趙鞅本無好感,但他覺得這個人可能利用。

趙鞅聽說范鞅、中行寅有意公布法律,心想這是好事啊,如果法律早點公布,那祁氏、羊舌氏這樣的家族怎麼可能會被滅族?現在國家很亂,國君權威不夠,卻又要亂舉屠刀,這不符合晉國利益。

趙鞅心直口快:“鄭國子產幾十年前製作了刑鼎,把法律刻在鼎上,陳於太廟,大家便知道了原來刑法是這樣的,所以都嚴格按照刑鼎上的法律規範言行,鄭國大治。我們晉國早就應該這樣了。”

范鞅大喜,三人商議了一番後,決定比鄭國的刑鼎更進一步:鄭國鑄刑鼎,晉國也鑄一個,不過鄭國人用了銅,咱晉國比鄭國發達,就用鐵。

具體就由趙鞅、中行寅兩位卿大夫實施。

六卿會議很快通過了這個方案,因為這三人至少便有三票,魏舒也不想得罪范鞅。

趙鞅的執行力是超一流的,公元前514年冬,趙鞅、中行寅率軍到達汝濱,即今河南省洛陽市嵩縣東北一帶,這是晉國前些年滅了陸渾部落後新得的城邑。

幹什麼呢?築城。築城到了春秋這個時候,已經變得很流行了。西周時期,諸侯國的概念其實是一個都城的概念,加強國家建設,說到底便是加強都城建設,是一個點的建設。

但到了春秋後期,國家的概念已經變成了國土的概念,不再只是一個都城的事了,而是這個國家內大大小小各個城邑的事。國家的邊界概念越來越明確,諸侯國對土地也越來越需要。國家的大小,從原來的都城的大小為衡量,變成國土面積的大小來衡量。

那就需要國家對每一個新得的城邑予以保衛,最直接最有效的保衛辦法便是加強防衛,這便需要修築城邑的城牆,並加強城防工事建設。

趙鞅、中行寅這次正是到汝濱築城。這是一項軍事行動,國家有軍事行動,那就得配套軍事義務。趙鞅命令附近一帶積極捐獻軍資,史料記載,征鐵一鼓。

這個鼓,是一個數量單位,按當時的計量法,一鼓便是四百八十斤。趙鞅需要這些鐵來鑄造刑鼎。刑鼎刻什麼內容呢?那便是范鞅的父親、前中軍元帥范匄於公元前550年制訂的晉國刑法。

范匄是一位值得尊重的政治家和法學家,他所制訂的這部刑法綜合了晉國歷史上沿用的晉獻公時代的“士蔿之法”和晉文人時代的“被廬之法”,將相關刑獄方面的內容從國家大的法典體系中分離出來,是中國歷史上最早的一部刑法,史稱范宣子刑書。

但是,這部刑書是屬於晉國公室的,是屬於晉國卿大夫的,是被藏於秘府,為少數人服務的。百姓看不到,甚至許多士大夫級別的貴族階級人士也難以看到。

因為,看到是不正常的,看不到才是符合周禮的。春秋的中前期,列國除了楚國的治理較早地帶有些法治的性質,其餘的諸侯國,尤其是以宋國、魯國、齊國、鄭國、衛國等周王朝京畿附近一帶的諸侯國,完全遵從的是禮制治理,即周禮。

晉國也算是開放有前衛的了,所以才會有晉獻公時期的士蒍之法,以及到後來晉文公的被廬之法,再到士蒍的刑書。但說到底,這些法律條文,是服務於晉國公室的,到後來是服務於晉國卿大夫的。

但是,現在晉國的六卿內部出現了嚴懲的分裂和矛盾,對於刑法的解釋,國君有國君的解釋,范氏、中行氏、趙氏、韓氏、魏氏、智氏都有自己的理解。這怎麼整?

既然沒法整,那乾脆都公開吧。就這樣,一個本是為了緩和權力鬥爭緊張局勢,以及個別卿大夫為了打壓敵對勢力而作出的決定,就成了中國歷史上推動法治建設的重要標誌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