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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治權內化為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統帥權和帝國憲法的框架便已經搭建起來爭執的焦點從權力的分配轉到了權力行使與相互制衡的細節上來。

五權雖然並存但總有一馬當先之權依照西洋憲政慣例有行政主導與議會主導之分野譬如英國就是議會主導譬如日本就是行政主導。主導權掌握在誰手中那一部分的權力相對就要大一些既定格局是不能破壞的但就如下圍棋一般官子階段仍然大有便宜。

眾人靜下心繼續聆聽條文——這是對君上大權的深化與細化:

第十條、皇帝依帝國國會之決議批准憲法與法律命其頒布、修改及執行。

第十一條、皇帝召集帝國國會其開會、閉會、休會及解散皆由皇帝之命行之。

第十二條、帝國國會閉會期間皇帝可布具有法律效力之敕令但應於下次會期提交國會議決若不得追認則此敕令即日起失去效力。

第十三條、皇帝有權布敕令或使政府布有關命令但不得違反本憲法與法律。

第十四條、皇帝規定政府官制及官員俸祿。

第十五條、皇帝遵照法律程序任免文武官員但本憲法及其他法律有特殊規定者須依其規定。

第十六條、皇帝規定帝國武裝力量之編製及常備兵額。

第十七條、皇帝代表帝國對外宣戰、媾和及締結各項條約但經帝國國會明確議決反對者除外。

第十八條、皇帝宣告戒嚴。其程序及效力由專門法律規定之。

第十九條、皇帝代表帝國授與爵位、勳章及其他榮典。

第二十條、皇帝代表帝國布大赦令、特赦令。

第二十一條、皇帝因病因事不能行使君上大權的由皇帝指定地人選監國一旦妨礙皇帝行使權力的情形消失則監國即告結束。

第二十二條、監國需以皇帝名義行使大權有關責任亦以皇帝名義承受之。

一共二十二條總算是把君上大權這一章給讀完了會場中人鬆了一口氣在御座上留意觀察的林廣宇本人也鬆了一口氣。

就當時國人之政治常識。多半是分不清楚何謂君主立憲、何謂立憲君主的。但比較一致的一件謂君主立憲有兩類。一類是英國式的君主立憲或叫虛君式的立憲制度國家的最高元雖然是君主但君主本人是不參與實際政治地即便名義上代表國家號施令所遵循地也是議會機關地決議——徒具空名的形式而已。

另一類則日本式的君主立憲或叫實君式的立憲制度君主不僅擔當國家的最高元。而且還參與國家政治甚至於在多數場合還要以君主的意見為準則這種君主立憲的國家就比較多了除日本外德國、俄國均在此列。當然由於歷史傳承地不同君主參與政治的方式與國家體制的實際運作也大有關係。

雖然有識之士在維新年間對帝國要採取何種君主立憲並未有學術性的探討但基本的傾向性意見卻是一致的——以日為師。就林廣宇本人而言。他也不願意做一個有名無實的蓋章機器。特別是他還有穿越優勢時這種蓋章機器更是對國家和民族的犯罪。

所以便有了總攬統治權地帝國憲法。有了在憲法制約、五權制衡下地有限君權。

看皇帝怔怔地有些出神梁啟以為皇帝是因為君權受到各種制約而感到惆悵便勸道:“皇上有了這22條君上大權作為保‘大權統於朝廷’的格局。”

林廣宇笑了他知道梁啟誤解了他的心情。

會場地氣氛本來很凝重而且極靜但皇帝的笑聲卻通過話筒傳了出來所有人都聽到了皇帝爽朗的聲音。

“諸位愛卿有了這些條文君上大權有法可依帝國憲法便是有章可循諸位盡可放心。”

這等於是在承諾皇帝將恪守帝國憲法會場中整齊地響起了那片聲音:“皇上聖明。”

第二十三條開始便是第二章國家機構的內容第一塊是帝國國會梁啟依據草案宣讀起來:

第二十三條、帝國國會以弼德院、資政院兩院組成之弼德院采地方代表主義資政院采人口比例主義。

第二十四條、帝國國會議員人選由議員產生辦法專門規定之任何人不得同時為兩議院之議員。

第二十五條、弼德院議員每屆任期6年每3年改選其中

第二十六條、資政院議員每屆任期3每3年改選之。

23條開始憲法草案便對帝國國會做了詳盡的規定表主義指不管大省、小省每省的代表名額都是一樣的西藏、蒙古、京畿、熱河、察哈爾、綏遠、上海這些非行省建制的地方則另行規定議員名額。所謂人口比例主義指在資政院議員中除保證每行省2位代表、非行省建制的地方1位代表及其他欽定席位外其餘席位按照各省登記人口之多寡確定像四川、河南、山東這樣的人口大省代表數量就要比新疆、黑龍江這樣的人口小省來得多。資政院章程已經明確規定自下屆議會起資政院議員數量總額將提升到36o。

第二十七條、憲法、法律須經帝國國會方為有效否則自始無效。

第二十八條、國會可議決皇帝、政府提出之法律案並可各自提出法律案。

第二十九條、法律案須先行提交資政院審議通過後再行提交弼德院審議。弼德院通過後方可呈請皇帝頒布。

第三十條、在議案審議過程中國會可就修改意見建議於提案者採納與否由提案者自行決定。

第三十一條、經國會任一一院否決之法律案不得於同一會期中再次提出。

一般而言在各類議案提交審議時國會議員對此肯定有這樣那樣的意見建議但這種意見建議完全反映了言者及其代表群體地個人喜好甚至於是相互衝突的。提案者這個時候便要進行有針對性的調整——如果這種意見是代表主流的。那肯定要進行修改。否則就有可能遭到否決而導致議案擱淺;如果這種意見只是小眾性的、個別範圍內的那就決不能動搖否則倒有可能遭到主流意見的否決。

而一旦議案進入了表決階段那就完全只能看投票結果了資政院通過還要弼德院表決這個時候再想修改也來不及了只能留待下一屆會議再次表決。

第三十二條、帝國國會於每年三月初一召開。以三個月為會期若有必要可以皇帝敕令延長之。

第三十三條、在國會會期外遇有突需要應以皇帝敕令召集臨時會議會期由敕令明確規定。

第三十四條、國會開會、閉會、延長會期及休會均須兩院同時實行。

第三十五條、國會休會期間可由各代表團推舉部分議員留守組成留守會議處理日常**務兩院議長、副議長、秘書長、各專門委員會主任、副主任為留守會議當然成員。

第三十六條、當國會駁回有關議案或對政府提出不信任案為皇帝所不接受時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