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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貨一

古之善治其國而愛養斯民者,必立經常簡易之法,使上愛物以養其下,下勉力 以事其上,上足而下不困。故量人之力而授之田,量地之產而取以給公上,量其入 而出之以為用度之數。是三者常相須以濟而不可失,失其一則不能守其二。及暴君 庸主,縱其佚欲,而苟且之吏從之,變制合時以取寵於其上。故用於上者無節,而 取於下者無限,民竭其力而不能供,由是上愈不足而下愈困,則財利之說興,而聚 斂之臣用。《記》曰:“寧畜盜臣。”盜臣誠可惡,然一人之害爾。聚斂之臣用, 則經常之法壞,而下不勝其弊焉。

唐之始時,授人以口分、世業田,而取之以租、庸、調之法,其用之也有節。 蓋其畜兵以府衛之制,故兵雖多而無所損;設官有常員之數,故官不濫而易祿。雖 不及三代之盛時,然亦可以為經常之法也。及其弊也,兵冗官濫,為之大蠹。自天 寶以來,大盜屢起,方鎮數叛,兵革之興,累世不息,而用度之數,不能節矣。加 以驕君昏主,奸吏邪臣,取濟一時,屢更其制,而經常之法,蕩然盡矣。由是財利 之說興,聚斂之臣進。蓋口分、世業之田壞而為兼并,租、庸、調之法壞而為兩稅。 至於鹽鐵、轉運、屯田、和糴、鑄錢、括苗、榷利、借商、進奉、獻助,無所不為 矣。蓋愈煩而愈弊,以至於亡焉。

唐制:度田以步,其闊一步,其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凡民始生為黃, 四歲為小,十六為中,二十一為丁,六十為老。授田之制,丁及男年十八以上者, 人一頃,其八十畝為口分,二十畝為永業;老及篤疾、廢疾者,人四十畝,寡妻妾 三十畝,當戶者增二十畝,皆以二十畝為永業,其餘為口分。永業之田,樹以榆、 棗、桑及所宜之木,皆有數。田多可以足其人者為寬鄉,少者為狹鄉。狹鄉授田, 減寬鄉之半。其地有薄厚,歲一易者,倍受之。寬鄉三易者,不倍授。工商者,寬 鄉減半,狹鄉不給。凡庶人徙鄉及貧無以葬者,得賣世業田。自狹鄉而徙寬鄉者, 得並賣口分田。已賣者,不復授。死者收之,以授無田者。凡收授皆以歲十月。授 田先貧及有課役者。凡田,鄉有餘以給比鄉,縣有餘以給比縣,州有餘以給近州。

凡授田者,丁歲輸粟二斛,稻三斛,謂之租。丁隨鄉所出,歲輸絹二匹,綾、 絁二丈,布加五之一,綿三兩,麻三斤,非蠶鄉則輸銀十四兩,謂之調。用人之力, 歲二十日,閏加二日,不役者日為絹三尺,謂之庸。有事而加役二十五日者免調, 三十日者租、調皆免。通正役不過五十日。

自王公以下,皆有永業田。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緦麻以上親,內命婦一品 以上親,郡王及五品以上祖父兄弟,職事、勛官三品以上有封者若縣男父子,國子、 太學、四門學生、俊士,孝子、順孫、義夫、節婦同籍者,皆免課役。凡主戶內有 課口者為課戶。若老及男廢疾、篤疾、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視九品以上官, 不課。

凡里有手實,歲終具民之年與地之闊狹,為鄉帳。鄉成於縣,縣成於州,州成 於戶部。又有計帳,具來歲課役以報度支。國有所須,先奏而斂。凡稅斂之數,書 於縣門、村坊,與眾知之。水、旱、霜、蝗耗十四者,免其租;桑麻盡者,免其調; 田耗十之六者,免租調;耗七者,課、役皆免。凡新附之戶,春以三月免役,夏以 六月免課,秋以九月課、役皆免。徙寬鄉者,縣覆於州,出境則覆於戶部,官以閑 月達之。自畿內徙畿外,自京縣徙余縣,皆有禁。四夷降戶,附以寬鄉,給復十年。 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沒外蕃人,一年還者給復三年,二年者給復四年,三年 者給復五年。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貞觀中,初稅草以給諸閑,而驛馬有牧田。

太宗方銳意於治,官吏考課,以鰥寡少者進考,如增戶法;失勸導者以減戶論。 配租以斂穫早晚、險易、遠近為差。庸、調輸以八月,發以九月。同時輸者先遠民。 皆自概量。州府歲市土所出為貢,其價視絹之上下,無過五十匹。異物、滋味、口 馬、鷹犬,非有詔不獻。有加配,則以代租賦。其凶荒則有社倉賑給,不足則徙民 就食諸州。尚書左丞戴胄建議:“自王公以下,計墾田,秋熟,所在為義倉,歲凶 以給民。”太宗善之,乃詔:“畝稅二升,粟、麥、秔、稻,隨土地所宜。寬鄉斂 以所種,狹鄉據青苗簿而督之。田耗十四者免其半,耗十七者皆免之。商賈無田者, 以其戶為九等,出粟自五石至於五斗為差。下下戶及夷獠不取焉。歲不登,則以賑 民;或貸為種子,則至秋而償。”其後洛、相、幽、徐、齊、並、秦、蒲州又置常 平倉,粟藏九年,米藏五年,下濕之地,粟藏五年,米藏三年,皆著於令。

貞觀初,戶不及三百萬,絹一匹易米一斗。至四年,米斗四五錢,外戶不閉者 數月,馬牛被野,人行數千里不齎糧,民物蕃息,四夷降附者百二十萬人。是歲, 天下斷獄,死罪者二十九人,號稱太平。此高祖、太宗致治之大略,及其成效如此。

高宗承之,海內艾安。太尉長孫無忌等輔政,天下未見失德。數引刺史入閤, 問民疾苦。即位之歲,增戶十五萬。及中書令李義府、侍中許敬宗既用事,役費並 起。永淳以後,給用益不足。加以武后之亂,紀綱大壞,民不勝其毒。

玄宗初立求治,蠲徭役者給蠲符,以流外及九品京官為蠲使,歲再遣之。開元 八年,頒庸調法於天下,好不過精,惡不至濫,闊者一尺八寸,長者四丈。然是時 天下戶未嘗升降。臨察御史宇文融獻策:括籍外羨田、逃戶,自占者給復五年,每 丁稅錢千五百,以攝御史分行括實。陽翟尉皇甫憬上書言其不可。玄宗方任用融, 乃貶憬為盈川尉。諸道所括得客戶八十餘萬,田亦稱是。州縣希旨張虛數,以正田 為羨,編戶為客,歲終,籍錢數百萬緡。

十六年,乃詔每三歲以九等定籍。而庸調折租所取華好,州縣長宮勸織,中書 門下察濫惡以貶官吏,精者褒賞之。二十二年,詔男十五、女十三以上得嫁娶。州 縣歲上戶口登耗,採訪使覆實之,刺史、縣令以為課最。

初,永徽中禁買賣世業、口分田。其後豪富兼并,貧者失業,於是詔買者還地 而罰之。

先是楊州租、調以錢,嶺南以米,安南以絲,益州以羅、、綾、絹供春彩。 因詔江南亦以布代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