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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萍,菁菁,對於我來說,你們的安全是最重要的,只要能夠保證你們的安全,一切代價我都願意付出,所以,我剛剛的那些話聽起來才會這樣的前後矛盾。”

趙朝綱解釋着,他清楚的知道李麗萍和柳菁菁的臉上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疑惑表情,這都是因為他的話前後矛盾的緣故,所以,為了解釋清楚,趙朝綱很是直接的坦白了原因。

趙朝綱的話聽起來很是自私,什麼只要李麗萍和柳菁菁安全,其他的一切趙朝綱都不在乎,這些話是自私,可是,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世人都是自私的,只不過自私的程度不同罷了。

自私,‘自‘是|m指自己;‘私‘是指為了自己。“自私”的構念通常包含於“自我中心”里。兩者最大的差別在於,自私是指個體面臨自己利益與對方衝突時,會不計對方損失,以滿足自己利益為主;此外,自私者在進行自私行為的同時,通常能察覺自己的行為可能損及別人的利益,但仍按照自己利益不擇手段。

自私之心,自古就有。戰國時期,齊國有一美男子鄒忌,一天另一美男子徐公來訪,徐公走後,鄒忌便分別問妻子、小妾、客人,他與徐公哪個長得更英俊,三人都一致認為說鄒忌長得好看。鄒忌知道徐公比自己英俊,獨自思考以後他認為妻子是偏愛他,小妾是害怕他,而客人是有求於他,他們都沒有講真話。是因為都存有私心雜念。

所以《書?周官》就提出‘以公滅私‘,孫===中===山先生也提出‘天下為公‘的主張。

自私。是使用頻率很高的概念。一個概念,並非因為人們經常使用而便於給它定義。作為研究,怎樣才能比較科學地定義以概括其全部本質特徵呢?

米國學者威——爾——遜在《新——的——綜合》一書中,甚至將生命的最基本單位基因也說成是“自私”的。按威爾遜使用“自私”概念的意義推而廣之,一棵小草同另一棵小草爭奪養料,鳥吃蟲,貓吃老鼠,一隻狗同另一隻狗爭搶骨頭,人吃豬肉,食穀物。這統統是“自私”的表現。

儘管威——爾——遜也承認基因既無意識,也無情感。實際上,威——爾——遜是將任何生物體表現的有利自身、且以損害其它生物體為代價的“客觀行為”統稱為“自私”。

威——爾——遜在什麼意義上使用自私這個概念,那是他自己的事,但為了研究的方便,只限於在人類社會中人與人的關係上使用自私的概念。

自私,作為人的屬性之一,作為廣泛而複雜的社會現象,既可表現為人的客觀行為。又可表現為人的主觀意識、觀念、動機。

由於人的意識、行為的統一性,自私可兼指行為、觀念二者;又因為人的行為、意識之間可能脫節,空間時間上發生分離,或以矛盾的形式出現。它又可獨指行為或觀念。那麼,究竟從主觀意識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還是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好呢?只要是東西就會自私.

有人側重從客觀行為及其效果方面給自私定義,認為“自私。是指人以損害他人、社會的利益為代價來滿足自己利益要求的行為”。換言之,自私是一種損人利己的客觀行為。將此定義稱為“自私的客觀行為定義。”

該定義符合人們在道德評價中着重行為效果的習慣。而且,許多人在許多場合是在損人利己的行為的意義上使用自私概念的。但是。該定義失之於簡單。

首先,按照該定義的規定,只有當人事實上表現出損人利己的行為時,人才可以被稱為自私。如果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那就不是自私的。

然而,眾所周知,如同人可以有犯罪的意識,動機,但並非一定事實上表現犯罪的行為一樣,人有損人利己的意識,也並非一定事實上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

這是因為:一、動機、意識指導行為的產生,其間尚有一個過程。在過程完成之前,一種動機、意識可能已經改變或消失,被另一意識、動機所取代;

二、一種動機、意識可能仍然存在,但由於外部環境的制約,或由於另一意識、動機的抑制,該意識、動機暫時沒有指導行為的產生而潛伏下來。因此,人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這並不等於他頭腦中一定不存在損人利己的意識、動機。

由於客觀行為的定義沒有將此種情況包括進去,在解釋有些現象時,便顯得生硬、牽強附會。

例如,某人在某事上沒有表現損人利己的行為,但在另一事上又表現了損人利己的行為。按客觀行為的定義,就只能這樣解釋:他由不自私變成了自私。

但事實上,這裡有兩種情況:一是這種客觀行為的變化是動機、意識相應變化的結果;二是行為雖然變化,但動機沒有變,動機是原來就存在,是連續的。按客觀行為定義來解釋第一種情況,是合理的,但解釋第二種情況,則顯然不妥。

其次,如果在嚴格的“損人利己”的意義上使用自私的概念,那麼,當有人遇難不幫或見死不救時,這類行為也不能被稱為自私。因為行為者他既不損人,也不利己,而事實上,人們沒有例外地將此種行為稱為自私,這類行為者被稱為自私的人。

尤為重要的是,當人的行為的客觀效果表現為利己利人時,人是不是自私的呢?按照客觀行為的定義那也不能稱為自私。

利己利人的客觀行為效果,常常是從“為我”的主觀動機出發的結果。當有人實施客觀上有利他人、社會的行為時,“利他者”很可能是為了從他人、社會那裡獲得相應報酬。“他的良好行為是一種老謀深算之舉。實質上是為了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觀念、動機是自私的。

正因為是“為了我自己的及其親屬的利益”,所以。如果他的良好行為沒有能使他從對方獲取他認為的相應報酬,或少於他認為的相應報酬。那麼可以預期,他的良好行為將消失或減少,假如他能夠獲得相應的報酬,他的良好行為將繼續表現。

這類行為,雖然僅從行為效果看,從靜態的意義上看,的確不便稱為自私,但如果從動態的意義上,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看。就有充分的理由稱為自私。

由此看來,僅從客觀行為方面給自私定義,雖然考慮到了行為動機的統一性,但由於沒有注意到觀念、行為的矛盾性與脫節的可能,故沒有概括人們使用自私這一概念的全部內涵,所以,有相當的局限性。

從主觀意識、動機方面為自私定義怎樣?

無疑,從主觀意識方面為自私定義是有根據的:一、只有人才具有鮮明的意識,所以從主觀意識方面定義。可以將人的自私與其它動物的“自私”很好地區別開來。並且,這符合研究自私只限於人的目的;